关于印发《十堰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文明委〔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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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9

十文明委〔201911

 

 

关于印发《十堰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委,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十堰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十堰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956


 

十堰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鼓励、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辖区内开展的志愿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志愿服务的支持和保障政策,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六条  市县两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共青团、工会、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其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等。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或者超出其能力的活动;

(三)获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四)接受志愿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本人的志愿服务证明;

(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获得相应的救助;

(八)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个人隐私;

(五)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在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登记手续,提供便捷服务,并向社会公告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评价等工作;

(四)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帮助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六)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七)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八)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交流与合作;

(九)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志愿者的条件和数量等信息,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十一)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真实、完整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志愿者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时使用中央文明办公布的“爱心放飞梦想”志愿服务标识,各行业可采用“统一标识+行业标识”的模式开展活动。

 

第三章 志愿服务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志愿中国信息系统(志愿汇APP)是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志愿者注册、培训交流、服务计时以及志愿服务信息发布等提供便利条件,实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需求的对接。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注册:

(一)除保密单位和法律规定的外,在岗人员(含各种用工)达到5人的市直和驻市单位必须注册成立志愿服务队。各县(市、区)参照市的要求执行;

(二)各级党委组织部、总工会牵头,经信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配合,积极动员和督导非公有制企业以党组织、工会组织牵头注册成立志愿服务队;

(三)各级妇联要发动家庭注册成立志愿服务队;

(四)各级教育部门动员和督导各级各类学校注册成立教师志愿服务队、学生志愿服务队;

(五)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动员和督导社会组织注册成立志愿服务队;

(六)国资委要发动下属企业注册成立志愿服务队;

(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动员和督导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注册成立以物管人员、热心业主为主的志愿服务队;

(八)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必须注册成立志愿服务队

第十五条  志愿者注册:

(一)党政领导干部带头注册为志愿者,所有市直和驻市单位公务员要积极注册为志愿者;

(二)在职共产党员带头注册为志愿者,倡导退休共产党员积极注册为志愿者;

(三)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员工积极注册为志愿者

(四)号召和提倡教师、医护等有专业技能的人员注册为志愿者;

(五)发动在校大学生、中职生、高中生注册为志愿者,鼓励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学生志愿者;

(六)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注册加入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倡导市民以家庭为单位注册为家庭志愿者。

 

第四章  志愿者培训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志愿者培训坚持“重点安排、逐步普及、全面提升”的总体原则,分类制定志愿者培训工作标准,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要求,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根据志愿者资历和服务要求,志愿者培训分为新进志愿者培训、骨干志愿者培训、专业志愿者培训、项目志愿者培训四种类型。

第十九条  培训内容:

(一)新进志愿者。主要针对注册后参加志愿者服务累计不足100小时的志愿者。志愿者注册时,通过资料阅读、网上答题的方式,对志愿者进行权利义务、基本理论、服务宗旨等方面的入门学习;对志愿服务理念、类型、领域、技巧、素质要求,以及所在志愿服务组织基本情况、目标宗旨等基础知识进行培训。

(二)骨干志愿者。主要针对具备一定领导管理、策划和组织能力,并且参与志愿服务累计总数超过100小时的志愿者。以各县(市、区)及街道(乡镇)志愿服务组织的正副队长为主要对象,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沟通、协调、团队建设,服务项目的策划、运营、评估,以及团体活动、服务实践等方面;以社区志愿者骨干、志愿服务站核心志愿者为主要对象,围绕志愿服务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以及志愿者申请注册、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发布等,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业务培训。

(三)专业志愿者。主要针对以困难群众、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儿童、残疾人、帮教对象作为服务重点,围绕家政服务、文体活动、心理疏导、医疗保健、法律援助、应急救援、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和网络文明传播等内容,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项目志愿者。主要针对参与特定服务项目的志愿者,培训内容以特定服务项目及大型活动所需的专业技能、理论知识、实操能力为主。

第二十条  志愿者培训组织管理:

(一)十堰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统筹协调全市志愿者培训工作,指导和帮助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开办培训课程,负责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理事单位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及骨干、协会直属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及其骨干、秘书处直接管理的品牌服务项目志愿者、城区内志愿服务站(岗)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各县(市、区)志愿者协会负责统筹协调本县(市、区)志愿者培训工作,指导和帮助本县(市、区)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开办培训课程,负责本协会理事单位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及骨干、协会直属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及其骨干、秘书处直接管理的品牌服务项目志愿者、辖区内的志愿服务站(岗)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部门单位志愿服务组织、街道(乡镇)志愿服务组织、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各界志愿服务组织负责本组织直接管理的服务项目和新进志愿者培训。应定期组织新进志愿者培训,其上级组织应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各志愿服务组织开办的培训课程,应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上发布培训信息,本组织成员可优先参加。

 

第五章  志愿服务记录计时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计时是指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参与的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行为所产生的时间累计。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志愿服务计时的起止点为志愿者开始志愿服务的时间和志愿服务结束的时间,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往返路程的时间不纳入计时。志愿者按项目发起方要求,参加的志愿服务培训所产生的时长,纳入志愿服务计时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凡在志愿中国信息系统(志愿汇APP)有计时记录的志愿者,可随时登陆平台进行查询、打印志愿服务计时证明。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计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志愿服务联合会指导,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由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具体执行。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平台中志愿服务计时的异常数据进行评估、核对、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志愿服务计时过程中存在的疑义,经上级志愿服务组织核实确认,确有违规行为的,将撤销违规数据,当年不予评定星级志愿者,并视情节对相关志愿服务团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注销三级处理措施;相关志愿服务组织如有疑义,可向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经费来源:

(一)政府购买服务;

(二)依法获得社会捐赠;

(三)基金会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经费用途:

(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开展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宣传;

(三)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对参与志愿服务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志愿者予以救助;

(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六)其它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捐赠。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创建、巩固文明城市(县城)、文明乡镇(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的考核内容。鼓励将志愿精神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和行业规范等。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参加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  实行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按照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有关要求,凡是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

第三十四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企业和其它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精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因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志愿者因其它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盈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十堰市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后生效。


 

 

 

 

 

 

 

 

 

 

 

 

 

 

 

 

 

 

 

 

报:市文明委主任、副主任,市创文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

中共十堰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59日印发